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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有时效,错过会吃亏

工会发布 2021-7-20 09:47 1868人围观 法律讲堂

如今,保险成为不少家庭和个人对抗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买完保险后,不少人却“躺在权利的椅子上睡大觉”,以至于错过理赔时间,不能获得赔付。那么保险理赔时限到底是多久?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让我们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了解如何正确行使索赔权利。


案例简介
小王平时喜欢运动,2016年6月,单位组织开展篮球比赛,小王积极参与,和队友一路过关斩将,杀入决赛。决赛场上,两队奋力拼搏,志在带领队伍夺冠的小王表现得尤为积极。可就在小王作为防守一方阻挡对方球员运球时,却不慎被撞倒在地。由于小王没有防备,这一下摔得不轻,当时就瘫坐在地上动弹不得。随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数月后,小王康复出院。

摔伤事故发生之后两年内,伤病疼痛不时复发,小王为此饱受困扰。小王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建议小王去做伤情鉴定。原来,单位先前已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小王伤情达到保险标准,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2018年12月,小王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十级伤残,符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要求。鉴定结果出来后,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2019年1月,小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辩称:距摔伤事故发生已经过去2年多,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判决支持小王对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因小王于2018年12月15日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时小王才知道自己发生保单中约定的残疾情形,即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小王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而小王的伤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情形,其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保险是生活中用来规避风险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能够获得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应尽早提起诉讼维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让保险变得“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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