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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起火,销售者需担责

工会发布 2021-7-20 13:19 2299人围观 法律讲堂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性、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如果因充电不慎引起火灾,也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摊上这种麻烦事,电动车销售者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呢?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相关法规。


案例简介
2013年9月,新疆市民田先生在某电动车店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购买价为3000元。电动车店为田先生出具了专用收据及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各一份。次年10月,因购买的电动车电瓶有问题,田先生再次从该电动车店以450元的价格购买电瓶一组。电动车店为其出具专用收据一份,并注明保质期为1年,但未注明购买人姓名。2016年10月15日凌晨,田先生在自家房屋窗外为电动车充电,并将充电器放在电动车的坐垫上,然后回到房间睡觉。

3小时后,电动车报警声将熟睡中的田先生吵醒,田先生发现电动车着火,在救火时左手被烧伤。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电动车电瓶处,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为治疗手部烧伤,田先生花费541.55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田先生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动车店赔偿其电动车、办证挂牌费用、烧毁玻璃窗户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3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电动车损毁的责任,应由原告、被告各自承担50%。原告左手烧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系原告主要过错所致,由原告自行负担60%,被告负担40%。法院判决电动车店赔偿田先生损失合计3816.4元,并驳回原告田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因此,虽然田先生的电动车在发生火灾时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但田先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程序调查认定书,在电动车的电池烧损和充电器烧毁难以鉴别的情形下,电动车的电池、充电器以及附着于电动车上用于连接二者的其他电气线路均可能存在缺陷。因电动车在被告处购买,电动车上的电池和充电器也均由被告配送,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的电动车存在一定的缺陷,是造成原告为电动车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原因。

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田先生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赔偿损失,但是其在对电动车进行充电时,未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要求,对充电器使用不当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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