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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来担责?

工会发布 2021-7-20 09:12 1959人围观 法律讲堂

近日,深圳某小区高楼一扇玻璃窗坠落,砸伤一名过路男童,虽经数日抢救,但男童最终不治身亡。如今,高空坠物已成为潜藏于城市的“隐形杀手”,由其引发的悲剧不时引发关注。高空坠物频频发生,到底谁该担责?让我们从以下一则案例来了解相关法规。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4日11时左右,66岁的卜英贵在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他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正中他的后脑,导致流血不止。事后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卜英贵不幸当场死亡。在他身亡之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由此,卜英贵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权,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

法院审理查明,28号楼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28号楼1单元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5.2万余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134名业主,按户各给付补偿款4千余元,共计50万余元。

律师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法律基于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事前预防以及利益平衡,采取了较为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的抛物人,由抛物人承担赔偿;如果不能查明抛物人,除了能够提出反证的,则楼上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所以本案中,受害者可以把除一层业主外的全楼住户一起起诉到法院。但如果有业主可以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或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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