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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冷暴力,同样要 “买单”

工会发布 2021-7-20 09:36 2704人围观 法律讲堂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中的“热暴力”维权意识增强、渐渐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些人开始采用冷暴力的方式来虐待伴侣或配偶。没有伤痕、不见鲜血、无法做伤情鉴定,那么,对于家庭冷暴力,能做的只有忍吗?让我们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了解相关法规。


案例简介
丈夫朱华与妻子钟芳在10年前走进婚姻殿堂。随着事业有成,朱华的腰包鼓了,地位高了,脑子也活了。而钟芳因终日奔波,无暇装扮,难免“人老珠黄”,逐渐失去了风姿、魅力、自信。于是乎,终日在外拈花惹草、吃喝玩乐的朱华对钟芳越看越不顺眼。但钟芳没有过错,加之怕招来“陈世美”的骂名,影响自己的形象和前途,朱华虽有心离婚再娶,但又不敢提出。

为迫使钟芳先提出离婚,造成自己是迫于无奈的假象,朱华一方面故意不与钟芳沟通,对她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即使说上一两句话,也是言语攻击、暗藏威胁;另一方面限制钟芳的生活范围,无中生有制造“黄色新闻”。甚至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朱华故意不与钟芳过夫妻生活。丈夫长期的冷漠、疏远,以及在家庭生活中对自己表现出的怨恨和敌意,使钟芳慢慢对朱华失去了感情、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好诉请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华虽没有对钟芳实施肉体伤害,但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实际造成钟芳精神痛苦。法院遂在裁定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决朱华赔偿钟芳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除身体虐待外,还包括言语虐待、心理虐待等“精神”方面的虐待。换句话说,就是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使对方“精神”受到“一定伤害”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朱华与钟芳之间就属于夫妻间的家庭冷暴力,虽没有拳脚相加,但对伴侣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表现为恶语中伤、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

对于家庭冷暴力,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只能依赖道德来约束。当道德无能为力,即使离婚,也因法律的空白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其实不然,对家庭冷暴力,法律同样要求实施者“买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就属于“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所以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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