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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随意转发?当心侵权!

工会发布 2021-7-20 09:13 1970人围观 法律讲堂

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媒介,在微信朋友圈上传、转发精彩图文,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但是,转发朋友圈也要当心,稍不留神就可能触及“雷区”。记者整理以下两则微信朋友圈的侵权案例,提醒大家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例一使用未授权商标宝妈被判侵权

王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利用照顾孩子的闲暇时间做起了微商。她精心拍摄了带有某品牌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图片,不定期发布在朋友圈做宣传。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第一桶金还没赚到,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该化妆品品牌企业诉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权利,从未许可王女士销售相关产品。王女士未经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庭审中,王女士无法证明所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来源。此外,经鉴定,王女士销售的商品也并非正品。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该化妆品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判令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告诉大家,从事微商行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同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备必要时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咦,这个公众号要发福利?只要填写个人资料,就能百分百中奖!又一个傻瓜上钩,你去盗刷他的账户。领奖前要把验证码发给我们。哦哦,好的。!!我被盗刷了?天呐,我被骗了!网警提醒提高安全防范意

案例二微信群辱骂他人被判赔偿千元

隋某与丁某分属于两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双方因客户买卖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行业相关微信群内辱骂丁某:“大家注意,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挖我们客户,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隋某发布的信息中,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起诉要求隋某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压力,侵犯了丁某的名誉权,判决隋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律师分析: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微信平台属于公众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用户应使用文明语言进行交流,不能以为微信空间具有私密性就口无遮拦,微信空间的言论也应受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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