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发布 2021-7-20 07:01 1787人围观 法律讲堂
如今,微信已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因此也有不少“微商”盯上了这块广告宝地。随手打开朋友圈,就能看到各色推销广告刷屏。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广告需慎重,否则容易惹上大麻烦。 案情简介 “富迪小分子肽——这是一种神奇的物质,可以治疗肾病综合症、肺气肿等,以下是成功案例……”近日,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海口柯某、赖某英涉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以上违法广告。经查,富迪小分子肽产品不属于药品,赖某英却在其微信朋友圈大肆传播该产品能治疗肾病综合症、肺气肿等案例,宣扬该产品具有“神奇”的疾病治疗功效。与此同时,柯某也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富迪小分子肽产品能治疗颈椎病、偏头痛、三高症等案例,虚假传播该产品的治病功效。因为柯某、赖某英的行为属于《广告法》第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分析 根据《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微信用户通过个人账号、群、朋友圈等产品功能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具体违法广告包括以下几类: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低俗庸俗媚俗或者社会影响大的违法广告;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等违法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等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的金融投资理财、收藏品、招商广告;对升值或投资回报有承诺,对房地产项目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进行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虚假违法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被迫转发”“友情转发”也要担责。转发者也是发布者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发布虚假广告被举报或起诉,发布者就要承担责任,这和收不收钱、朋友圈人多不多无关。所以大家在转发朋友圈时务必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