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发布 2021-7-20 08:31 2224人围观 法律讲堂
如今,微信渐渐成为熟人之间经济往来的重要平台,不少人会选择在微信上转账借钱。但如果遇到欠钱不还、被对方拉黑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维权吗?让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了解微信借款中需要规避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以微信转账截图起诉被驳回 小张是快递员,经常来小琳处取送快递,两人熟悉后互加微信。某日,小张在微信上向小琳借款2000 元,没有写借条。后来,小张不仅不还钱,还“消失” 了。小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小张仍然下落不明。庭审过程中,小琳无法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网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张。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不能孤证定案。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小琳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微信红包借款纠纷原告胜诉 2015年5月,原告田某与被告陆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相识,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渐取得田某信任。2015年12月,陆某向田某提出借款,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田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陆某转账19次,共计出借3700元。借款发生后,陆某开始回避田某的聊天、电话等,田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在原告为被告代订车票等过程中,被告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相互印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3700元应予确认。综上,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00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 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来源有两类: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系统无法显示对方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等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已收款的“朋友”就是借款人本 人。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 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才能证明借款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所以,建议大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钱出去时,在附言栏目里备注钱款的性质。 同时在沟通过程中再次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此外,赠与和借贷要分清。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处于亲密关系时,发生的一些具有特别含义的转款不予认定为借款,如 520 元、1314 元等。所以,恋人间转账999元和1000元的性质可能不同。前者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 |